.《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以下哪些突出亮点( )。

如题所述

中央此次印发《办法》,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主体由原来的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转变,将矛头对准了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发生的根源。此制度中笔者认为有“三大亮点”让人耳目一新、眼前一亮。

  强调党政同责。过去,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主要是通过道德感召和工作号召等方式进行,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种方式弹性空间大、效果不稳定,是一种软约束。《办法》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突出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党政同责”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强化工作合力。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并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零容忍”。

  突出责任追究。在以往处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往往是处罚具体建设单位,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还要追究决策者、审批者的责任。《办法》共规定了25中追责情形,对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党政领导分别列出8种、5种、7种、5种具体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追责的针对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同时规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真正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纳入次《办法》的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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