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客户签的合同上 ,客户用的个人名义签署,但是付款时却要求委托第三方的一家公司进行付款(提供了有客户签名和那家委托公司合同章的付款委托书),并要求我们开具抬头是这一家第三方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请问 是否违法?是否可行?
那如果 造成虚开发票的违法情形,经手此业务的业务员 是否要担负法律责任并判刑?(前提是为客户这样开局发票有公司内部通过的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