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客户签的个人,但是他要委托第三方公司付款,并开具此公司抬头的增值税发票。

和客户签的合同上 ,客户用的个人名义签署,但是付款时却要求委托第三方的一家公司进行付款(提供了有客户签名和那家委托公司合同章的付款委托书),并要求我们开具抬头是这一家第三方公司为抬头的增值税发票。请问 是否违法?是否可行?

这种情况建议和客户协商,改签合同后再给对方开具发票。若不改签合同直接开票,对于你们公司而言,税法上会认定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第三方公司而言,也可以说对方故意索取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说严重一点,税法可能会认定你们公司和第三方公司存在虚开发票情形,因为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追问

那如果 造成虚开发票的违法情形,经手此业务的业务员 是否要担负法律责任并判刑?(前提是为客户这样开局发票有公司内部通过的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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