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政府利息补贴多补一千块钱,已经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该怎么调整?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是这样——
理论上说,按照政府补助政策,因为计算误差,导致多补助贷款利息的,应当要退回去;
但是,同时也需要考虑政府的行政成本,纳税人不能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所以,如果金额很小,估计行政成本大约抵上退回的补贴的,那么,除非政府相关部门明确要求退回的,可以不用退回。
既然收到多补贴的利息,已经入账,那么,这个暂时不用调整;
如果此后若干年,退一万步说,政府部门要求退回当年多补贴的利息,那么,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是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单位,可以作为报表期后事项处理,调整会计报表的期初数;
第二、如果执行会计准则但是要求没有那么严格,那么,可以作为退回当期的损益处理。
第三、如果一般的小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单位要求不严格,那么,也作为退回当期的损益处理。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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