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2次土地革命

如题所述

中国的六次土地革命。
第一次土地革命:1927年,规定要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9月,中供中央提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第二次土地革命:1931年春,为了保证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广大贫农、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生活得到了保证。
第三次土地革命:1942年,巩固根据地和争取抗战胜利,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第四次土地革命:1947年,解放战争胜利发展的需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
第五次土地革命:1950年夏,颁布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
第六次土地革命: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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