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遵循什么管理原则?

如题所述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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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5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 支付结算是以信用支付工具完成的货币收付行为,收付款人及银行各方,都是在信用基础上才能接受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结算。要办好支付结算,就会涉及到商业信用或银行信用,无论是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和其他结算方式,对客户和银行都有一个洛守信用、履约付款的问题。 “烙守信用,履约付款”,是指办理支付结算的当事人之间,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按照事先的约定或承诺,严格遵守信用,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票据权利人必须在票据权利时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依法承担票据义务,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进行支付。交易双方的开户银行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结算中介机构的责任,准确、及时、安全地为广大客户办理好支付结算业务,这是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保证。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谁的钱送谁的账,由谁支配”,是指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尊重资金所有者的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切实做到谁的钱送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保证把收款人应收的款项及时准确无误地划入收款人账户;银行从存款人账户中支付款项时,都要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和委托办理。至于结算双方的交易纠纷,应由其自行解决,或通过仲裁机关、人民法院裁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随便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如划任何款项,也不得任意停止或拒绝客户的正常支付。未经客户的委托和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或银行自身对其资金干预和侵犯。这条原则既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责任,而且也是银行的信誉所在。 (3)银行不垫款。 “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由来已久。这是由支付结算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这条原则一方面保护了银行对其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另一方面促使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债务负责,而不得将自己的债务风险转嫁给银行。 银行不垫款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银行本身是企业性质,既要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对资金也要自求平衡,讲求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二是银行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资金清算枢纽,决不能被人随便利用其信誉或直接套取银行信用;三是如若被企业单位套用银行资金或银行随意代垫款,势必被迫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应量,从结算渠道打开缺口,引起信用泛滥和通货膨胀,给国家经济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第2个回答  2018-03-15

一、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三、违反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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