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况:
  1、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的,可依法解除,无需赔偿。
  2、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依法解除。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四、五项应支付经济补偿。
  4、裁减人员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多为违法,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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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两类情况,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的认定,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专门医疗机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情形作了列举,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还对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了规定。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规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此规定的情形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7)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9)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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