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合同上有写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并2005年-2009年没有加班费,在2010年很多人辞职后,部门提出个加班费补偿方案:加班时间小于50小时,不作任何补偿,加班时间在50小时-70小时之间,补偿300,往后每多20小时,补偿多300块,加班费封顶为1500块/月(即每月要130小时以上),而我们加班有时达70-90时,甚至更多.
请问:
1.我公司违法吗? 我们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2.现在准备辞职,我想先调休1个多月,然后再交辞职报告,部门长已经同意,但人事的部长不同意,她说愿意把加班时间算时工资,要我马上交辞职报告,算违法吗? 想按加班时间算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作以下补充:
1)我们公司有标准上班日历,每天工作9小时,全年综合2008小时,另外,我已经写了调休单(2010年4月1日到2010年5月14日),部门的部长和总监都签了名,但人事部长不同意我这样调休,要求我写辞职报告后,人事部长说到时给我算时工资,不是加班工资.我不同意.
2).我可以证明我是加班的,因为我的工资单有加班餐费补贴,另外还有加班申请书,都有领导签名的.从人事的考勤中,2008年及2009年的加班时间我已经查询并核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