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时间与调休及加班工资

我的合同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合同上有写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并2005年-2009年没有加班费,在2010年很多人辞职后,部门提出个加班费补偿方案:加班时间小于50小时,不作任何补偿,加班时间在50小时-70小时之间,补偿300,往后每多20小时,补偿多300块,加班费封顶为1500块/月(即每月要130小时以上),而我们加班有时达70-90时,甚至更多.
请问:
1.我公司违法吗? 我们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2.现在准备辞职,我想先调休1个多月,然后再交辞职报告,部门长已经同意,但人事的部长不同意,她说愿意把加班时间算时工资,要我马上交辞职报告,算违法吗? 想按加班时间算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作以下补充:
1)我们公司有标准上班日历,每天工作9小时,全年综合2008小时,另外,我已经写了调休单(2010年4月1日到2010年5月14日),部门的部长和总监都签了名,但人事部长不同意我这样调休,要求我写辞职报告后,人事部长说到时给我算时工资,不是加班工资.我不同意.
2).我可以证明我是加班的,因为我的工资单有加班餐费补贴,另外还有加班申请书,都有领导签名的.从人事的考勤中,2008年及2009年的加班时间我已经查询并核实了.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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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30
你是不定时工作制,你要证明你的上班时间要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后,才能去申请仲裁
第2个回答  2010-04-05
加班时间可以不支付工资而予以调休,但只适用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情况,法定节假日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不能调休。
第3个回答  2010-03-30
1.违法的,只要加班,无论时间长短,都要支付加班费
2.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休假
3.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加班 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