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才可以申请破产,但是该法现已废止,代之的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追问该法对民营企业在各省执行怎样?我听我律师说没有执行,这怎么回事?
民营企业有破产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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