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扣员工工衣费根本原因就是用看似合理的条款来减少公司部分的损失。
工作服之类的东西,作为部分企业是必备的,不可缺少的(比如餐饮行业等)。这些应该归属于劳动工具的一类之中,应该由公司提供,但是许多企业或以各种理由来分摊在职工身上。其根本就是来减少部分损失(别看每人扣得不多,但是分摊到职工身上的加一起,数目不容小觑)。
公司的这类做法是不合理的,作为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
一旦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害怕丢掉工作,建议收集缴纳押金的证据或在公司收取押金后向劳动部门匿名举报。
扩展资料:
一、企业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的: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补贴、托儿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病伤假期救济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2、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6、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7、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