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几个月内可作废

如题所述

只能在当月且未抄税报送数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废,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跨月了或者没跨月但是你把税抄了并且把数据报送到税局服务器了,也是不可以作废的,当然如果你当月抄了税但是没上报,那么当月还是可以作废当月的发票的,作废完重新抄税即可。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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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5
当月的且未执行抄税前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就不能作废了
第2个回答  2015-08-21

    增值税发票只能本月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的且未抄税前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需开红字发票来冲。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认证期而未认证,就不能再做抵扣进项税,税款应计入相关采购成本费用。

第3个回答  2014-01-25
只能当月作废的,隔月要冲红,180天没未认证就不能了,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开具负数发票所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