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无力赡养老人的,可以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尽赡养的义务。无赡养能力,只限于无责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说缺乏经济实力,或自己体弱多病,或没有时间照顾老人就是无赡养能力。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能力,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有无赡养能力,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时,或许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自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QJ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对子女来说就是可以免除赡养义务。
以上的前两点,我们可以认为,赡养人已经丧失了赡养能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免除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是精神上、心理上的赡养义务并未免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