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
法律依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