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务是什么

行政职务是什么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编辑本段]划分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 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村长、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注*:
  行政级别原则上与党内职务无关,但是地方官员同时任上一级党委常委的,级别按上一级算。
  正厅级或以上为高级干部。
  省会城市一般为副省级城市,下属干部级别高于地级市一级。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8日颁布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初任职务及级别如下: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 ;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 。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7)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12-14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
国家公务员级别划分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驻外外交机构衔:
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4)专业技术职务:
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
(5)军衔:
将官、校官、尉官、文职干部、学员、兵、礼仪士兵
(6)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
(7)关衔:
海关总监、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