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辞职,老板不让走怎么办?

本人上个月22号就写了辞职书,先是说找到新人接手就可走,辞职书也扣下了,之后说之前9月份到现在的帐没做好,要重做,之前给他报表看又没说做得不好。按他说的做了,也说不行。现在也来了新人,还是不让我走。现在已辞职了一个月,按劳动法来说我能自动离职,并能拿到工资吗?
用工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法来说,还可以怎么做?我是去年9月16日上的班。

听你的意思,应该是只想拿到到离职时的工资,要求并不高,你的选择很多。
现在你要注意收集一些能证明你的工作时间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他说工作没做好之类的都是废话,这么多月都过去了,都不提出问题,工资还是再拿,侧面说明你的工作没大问题。
先去找老板谈话,就说你知道相关法律法规,叫他3天之内结算工资,如果不同意,你就要走法律途径,一般这段时间,老板知道法律的也就放你了。
假设老板执迷不悟,你可以申请仲裁,出最后一月工资外,还可以要求10月16日至今的双倍工资赔偿(没签合同是双刃剑,注意收集证据,你就胜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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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2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为了保证今后有据可查,这书面辞职申请最好以电子邮寄,特快专递,电子传真或E-mail等方式为妥!

同时楼主也可以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立即提出离职并依法要求赔偿:
劳动法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05-05
一.试用期内只须提前3天,试用期后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指的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不是一定要用人单位审批才可以走,只需书面通知,如果是那种喜欢耍赖的公司你最好通过邮局吧辞职书寄给他自己保留好回执对你以后举证有帮助!
二.公司没跟你签合同你可以主张向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前提是必须一个月以上,支付双倍工资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算起.
三.你有自由择业权他没权不让你走.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3个回答  2010-04-23
你只要能举证你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了,届时不批准可以离职,单位应该在离职时给你结算清楚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第4个回答  2010-04-23
你好朋友,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如果想辞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正常工作的工资是能得到保证的,但不能得到单位的经济补偿。至于单位说你之前的帐没有做好,这事要看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约定的,你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你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希望你顺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