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单方面取消 附加保险,合法吗?

孩子一生下来就一大堆同学亲戚拐弯抹角的找到家里来宣传保险如何如何的好,想想也为孩子好,就买了份保险。当时业务员还额外让附加了一份住院保险,说是报的多,自己也不明白,反正觉得好就行了。 之后每年都规规矩矩的缴费,期间孩子住院也去保险公司报过。今年交费的时候保险公司突然通知说附加的住院保险取消了,就是不给保了,原因是去年孩子住院花的多了,保险公司赔钱了,所以今年不给保了。 大家觉得保险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您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43条也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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