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
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
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
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
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