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 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税务登记表范本:
参考资料:税务登记申报表_百度百科
税务登记表填写方法如下:
1、纳税人名称栏填写方法
纳税人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上或者其他核准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不能多字、少字、错字。
2、身份证件名称栏填写方法
最为有效的身份证件就是居民身份证,如果没有身份证或者是身份证超出有效期,还可以使用护照等其他具有同等证明身份的证件代替。
3、注册地址栏填写方法
需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发证件上的地址一致,不能多字、少字或者是错字。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写方法
生产地址也是需要与相关证件上填写的地址相一致,所以在填写时最好是完全照着证件上的地址进行填写。
5、国籍或地址栏填写方法
如果投资方是外国的,则再该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国籍;如果投资方是国内的,则填写具体的地址,填写的地址一定要准确无误。
扩展资料: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
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变化,纳税人首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那天起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到以前税务登记的机关处申报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按照规定可以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则也要在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到以前税务登记机关处进行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登记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纳税人名称】栏填写方法
纳税人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上或者其他核准证书上的名称相一致,不能多字、少字、错字。
【身份证件名称】栏填写方法
首选身份证件就是居民身份证,如果没有身份证或者是身份证超出有效期,还可以使用护照等其他具有同等证明身份的证件代替。
【注册地址】栏填写方法
需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发证件上的地址一致,不能多字、少字或者是错字。
【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写方法
生产地址也是需要与相关证件上填写的地址相一致,所以在填写时最好是完全照着证件上的地址进行填写。
【国籍或地址】栏填写方法
如果投资方是外国的,则再该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国籍;如果投资方是国内的,则填写具体的地址,填写的地址一定要准确无误。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方法
登记注册类型按照下面的分类标准类型进行填写,不能自行取名字填写。
【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填写方法
如果是单位投资的,则按单位注册的性质来填写,是国有就填国有,是私人就填私人;如果投资方为个人,那么就填写个人的名字。
【证件种类】栏填写方法
在填写时首先要确定投资方的性质,如果投资方属于个人性质的话,那么就填写投资者的身份证件号码;如果投资方属于单位性质的,填写的时候就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标行业】栏填写方法
这一栏不能随便填写,需要按照下面图示的行业分类标准来进行填写,填写的顺序也是有讲究的需要按照营业业务的重要顺序来进行填写,第一项就为主业,第二项次之,一次类推。
扩展资料: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必须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算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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