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民政部发文要求取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坚持需要该证明的,可以“个人声明”或“个人承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遵守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