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可以补交吗

深圳社保可以补交吗

可以。

补交深圳社保所需资料:

1、新办深圳社保,请提供以下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身份证可微信拍照发送)及手机号 。

2、已有深圳社保,提供以下资料: 

社保卡复印件一张(可微信拍照发送社保卡上有显示身份证号的)。

(可以一次性补交最近24个月内的社保,办理时间短,不影响当月扣款。社保本金按社保局实际扣取,本处不多收一分,实时扣款打印清单)。

费用组成:社保费用*补交月数 + 滞纳金*补交月数 + 手续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6-05
深圳社保是可以补缴的,详情可以去易社保官网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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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15

可以补交。但也需视情况而定。

在单位工作,因为单位原因导致社保断缴的,单位可以帮个人补交社保,补交两年内的社保,如果是个人失业状态导致的断缴,单位无法补交。

特殊情况:个人补交,只有在疫情期间(2020年1月后)因故没有及时缴纳社保,是可以补交社保的,只能在疫情期间可以补交。疫情外的其他时间,是无法补交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延缴人员、退休后继续缴医疗人员等按月个人缴费人员,原社保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不变,社保部门将每月托收社保费。疫情期间个人连续欠缴3个月社保费的,不停止生成每月缴费台账,疫情解除次月恢复连续3个月欠费停缴方式。

疫情期间,非从业居民(不含深户新生儿)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从符合条件月(不可早于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月的医疗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社保是否可以补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社保卡丢了怎么办?三步就可快速完成微信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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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7-09

         目前是可以。深圳社保涉及到的业务比较广泛,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没有及时帮员工申报,这种情况是可以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的,并且补的是五险都全齐的,补缴需要提供的资料比较多,列个清单如下:

1,补缴月份申请表;

2,补缴期间公司和员工的劳动合同;

3,补缴期间的工资表及会计凭证;

4,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

5.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每个月的20号前提交的申请,当月处理,20号后以后申请的次月处理!不明白的可以V

第4个回答  2017-09-21

深圳社保可以补交。

一般情况下社保是可以不用补交的,养老保险中断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反正是15年,如果中间断了,想交的话继续交就可以了,如果到了退休年龄,社保却没有交够15年的人就要去补交社保的。

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本市的员工,应补交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以工人身份调入且调入时年龄超过35周岁或以干部身份调入且调入时年龄超过45周岁的中员工,还应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分别补交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的补交标准和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补交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补交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及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补交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计入共济基金。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992年8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应按市政府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本条例实施后将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本条例实施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其军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由市财政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部分,补交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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