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程造价鉴定是不是依合同价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的社会中,在什么情况中都会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样也要在法律管理进行经济活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相关知识:道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规定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都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家也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进行了全过程的管控。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手段包括:进行每道工序都要逐一验收、确认;主要材料进场前及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等。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是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何种资质,对此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质量鉴定机构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有的质量鉴定机构具有检测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造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没有约定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法律客观:

从提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的主体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二是施工单位申请鉴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如果施工单位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三是建设单位申请鉴定。一般而言,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在诉讼中提交了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认为与事实不符合的,按照《证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是建设单位申请鉴定。一般而言,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还有一种情况是,施工单位在诉讼中提交了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造价鉴定,但建设单位认为与事实不符合的,按照《证据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该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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