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的自愿原则中,意思表示内容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如题所述

民法原则的自愿原则中,意思表示内容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这句话正确。

解释如下:

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在意思表示与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基于自愿原则而为意思表示中的具体约定,只有在意思表示中未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任意性规范。

民法自愿原则是指在民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才能被视为有效的。这意味着,在民法法律关系中,只有当事人自愿地签订合同或者履行义务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否则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民法自愿原则的含义是,民法法律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这表明,在民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法律只是对当事人自愿行为的规范和保护。

民法自愿原则的含义还包括,在民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必须保持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在民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能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对方的认可,也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推卸责任。

我国民法中的自愿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在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

民法的大部分法律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因此,只有贯彻自愿原则,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法的作用,并激发当事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强行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其行为无效。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异很大,实践中多发生以自愿之名行压榨之实的不公正个案,因此,应当通过民事特别法或者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之进行校正。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