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它们之间是亲密合作的友党。
中国共产党执政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前提,是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各民主党派与西方国家在野党、反对党是根本不同的,它们是具有法律赋予参政权的参政党,其参政的基本电视参加国家政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我国的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是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这种新型政党关系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形成的。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多党合作以共产党为领导,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是各民主党派自觉的选择。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它是通过政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的。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多党合作关系的发展,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这一方针的提出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保证我国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的基本条件。16字方针是完整统一的。"长期共存"离不开"互相监督",只有"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才能实行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长期发展。
第四,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共同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民主党派都是我国的合法政党,同共产党一样,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条件。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民主协商和相互监督也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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