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已经上了一个多月的班,现因为回家处理个人事宜要求辞职,辞职信已经在一周前递交。现公司以合同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为由扣我半个月工资,意思就是我四月份不够,还得把三月份的时间加起来够半个月。公司合同自身存在问题,没有任何社保以及在这里面,我们处于劣势地位。用人单位此说法是否合法,我能否正常离职并取得自己合法的劳动所得?望各位在这方面在行的能于帮助,谢谢!合同期限是三个月,当初提到没有社保时,公司负责人称此为使用期,而现在他们以此为正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