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学基础理论的特征是什么?

不要简单的特征 要详细的

  第二章 监狱的性质、功能和演变

  监狱历来都是统治阶级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的场所,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监狱,不同阶级对监狱的性质和作用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监狱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是我们认识监狱的科学依据。监狱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一、监狱的一般性质及其特征
  性质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监狱的性质是指监狱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它是监狱历史及现实特点的统一表现,是规定或决定监狱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内部联系。
  (一)监狱的一般性质
  1.监狱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是
  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监狱的阶级性是监狱的根本属性,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同样也会伴随着阶级、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2)监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它历来都代表一定的阶级利益,体现着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不同的阶级社会,出现的是不同阶级性质的监狱。如:奴隶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奴隶主阶级维护奴隶制度,镇压奴隶反抗的暴力工具;封建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或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地主或封建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对农民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监狱,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资产阶级维护私有制度,镇压工人阶级反抗的工具;社会主义社会的监狱,由于国家政权掌握在广大劳动人民手中,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因此,任何监狱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借以惩罚社会的反抗者、违法者,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专政工具之一。
  2.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之一,是统治阶级依法对罪犯实施监禁的场所,
  通过剥夺或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对罪犯实施惩戒,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具有镇压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反抗与破坏,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作用。因此,惩罚是刑罚所具有的固有属性,而监狱又是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必然就要体现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监狱具有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通过对罪犯人身自由和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古今中外的监狱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森严、坚固、武装警戒与社会隔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科学的监控设施和技术手段相继在监狱中使用,监狱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使罪犯失去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属性越来越明显。
  (2)监狱具有一套完整的、严格的管理制度。监狱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以规范罪犯的言行,要求罪犯必须严格遵守。
  (3)罪犯在狱内的活动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罪犯从入监开始就要接受规范养成教育,整个教育活动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要求罪犯必须服从。因此,罪犯的日常活动实际上就是从惩罚活动开始的。
  监狱具有的惩罚性是监狱不可缺少的属性。若监狱失掉了惩罚功能,也就体现不出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不能完成惩罚罪犯的任务。
  3.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依法对罪犯实施管理和矫正,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以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来发挥其职能作用的。监狱的刑罚职能作用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机关和个人在行刑过程中都不得滥用或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我国《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此确立了我国监狱在国家司法机关中的地位和性质,并从罪犯收监到刑满释放,整个行刑过程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如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按法律规定认真核实和检查。
  4.监狱是一个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社会性
  监狱是以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存在的,监狱的社会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是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监狱有一套完善的组织机构,有稳定的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要求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也就是说,其行为绝不是个人行为,角色也不是任意设置的。其成员过着正式的社会组织生活。
  (2)监狱又是国家的特殊的行政组织。监狱不同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其
  管理方式、管理内容具有特殊性。我国监狱既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又是教育改
  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场所。
  (3)监狱还是一个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社会组织。监狱关押的对象不同于普通人,都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人。对这些人若不采用强制手段,就无法进行监管、劳动和教育,更达不到造就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监狱是社会组织中社会控制力最强的组织之一。
  (二)监狱的特征
  特征是指事物或人赋有特点的征象、标志。监狱的特征是指监狱的直观征象和内在的表现形式。监狱是国家对罪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监狱在管理制度、教育方式和方法等方面也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是监狱具有的共同特征不会改变。
  监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的封闭性
  监狱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场所,是剥夺或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地方,其设施具有特殊性。直观上看古今监狱都是森严壁垒,与世隔绝。如有的监狱就设在大海中的孤岛上或荒漠之中。虽然现代监狱的结构日趋复杂且受行刑社会化的开放思潮的影响,将会出现更多的半开放或开放式的监狱,呈现出部分地削弱或改变封闭程度的迹象,但其影响还没有深刻到对监狱结构的封闭性予以根本否弃。一般而言,在监狱消亡之前,监狱结构的封闭性是一项无法丧失的特征。[]①
  2.功能的隔离性
  封闭的结构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功能就是形成了监狱内外有效的隔离。这种隔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狱与社会的隔离,剥夺了服刑罪犯与社会的接触;
  二是监狱内部区域的隔离,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和活动范围。
  二、我国监狱的性质及其特征
  (一)我国监狱的性质
  我国《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这一条规定用,准确简明的法律语言,从国家法制的高度明确界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
  1.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
  我国《监狱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但是这
  一属性依然存在。1994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短评中明确指出,我国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打击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利用监狱这个工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并随其国家政权的建立、发展而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监狱是在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基础上,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劳动创造世界的原理而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性质包含着三方面内容:
  (1)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属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监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对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机关。因此,我国监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监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
  (2)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但是我国监狱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整体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①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9页]①所以,在国内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其他坏分子以及国外敌对势力存在的情况下,监狱绝对不能削弱,依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3)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刑事犯罪分子。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 ①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9页
  ]①①面对大量的刑事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借助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改造。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监狱将依然存在。
  2.我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这是我国《监狱法》对监狱性质的法律界定。它包括以下含义:
  (1)监狱是国家权力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而国家机器是由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机关组成的。在阶级社会中,监狱是国家的“物质附属物”,是作为“构成国家实质的东西”,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
  监狱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在我国不存在地方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监狱。全国的监狱都必须是国家所属,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监狱管理机关是受国家委派,而代行监狱管理职权。《监狱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第十一条又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这两条规定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的监狱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2)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首先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事司法
  机关。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监狱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刑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
  罚。”这些法律规定都充分说明了我国监狱的职能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事司法机关。
  其次,监狱的职能是刑罚执行。刑罚是国家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对罪犯执行刑罚是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执行刑罚是监狱的基本职能。长期以来有人把监狱称作“特殊企业” 、“特殊学校”。认识监狱的这一性质必须要与监狱担负的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的“特殊企业”“特殊学校” 区别开来。不能由此认为监狱就是企业或是学校。监狱办特殊企业、学校是由监狱执行刑罚与改造教育罪犯的需要决定的,监狱的职能只能是刑罚执行。
  (二)我国监狱的特征
  1.监狱设置具有法定性
  《监狱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表明,监狱的设置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而且是国家授权的机关才能依法设置。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
  2.行刑对象具有特定性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同时还明确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监狱执行刑罚和改造的对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超出规定范围的人都不能成为监狱关押的对象。
  3.改造职能具有特殊性
  我国监狱对罪犯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注重改造,通过必要的改造手段,把
  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就是在执行刑罚的同时,完成教育罪犯认罪服法,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劳动,学会一技之长等项任务。造就罪犯成为守法公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最主要的内容,也是监狱最特殊的任务。
  4、行为规范具有严肃性
  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整个过程都是依法进行的。罪犯收监时要对其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劳动生产和生活卫生,对罪
  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和又犯罪的处理,以及对罪犯的释放,整个过程都是严肃认真,不得有一点失误。同时《监狱法》又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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