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偷税漏税是怎么处理的?

有两家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业务既(A商行和B商行);
A商行的营业执照登记人是其父亲,B商行的营业执照登记人是其母亲,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他们的儿子。

1.从2006年开始这两家商行就采用管家婆财务软件进行合并核算;

2.A商行2006年-2009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是:63万,67万,72万,56万;
B商行2006年-2009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是:97万,92万,112万,121万;
因为是采用管家婆财务软件进行合并核算,那么A商行+B商行2006年-2009年的营业收入分别是:160万,159万,184万,177万;

3.到目前为止,A商行和B商行均采用5000元/月的定额税核定来纳税;

4.按税法规定是否已经构成了偷税漏税?

5.如果违反税法规定该如何处理?

7.在没有2006年-2009年记账凭证和会计凭证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利用2006年-2009年管家婆财务软件的数据备份来作为举证的依据?(数据备份里详细记录了其经营盈利情况)

对于个体户纳税。税务局一直都是实行定额税来核定纳税的。在刚成立初期。税务专员会根据你的情况进考察,对其进行评估,来确定你每月应纳的税额。。这个数其实是个估数。不能肯定的等于你实际收入。个体也可以开具发票。每个月需要去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如果开具发票汇总应纳税额超过了税务局给你核定的税额。那么多出部分就要补税、。而你说的情况。应该是收入都是不需要开具正规发票的?这种行为不能称之为偷税漏税。而是税法上本来就有的漏洞吧。因为你是属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管辖户,实际收入具体是多少税务局并不会去管的。税务局除了按照之前给你核定的那个定额税每个月来征收税之外。其次是根据你开具的发票。你开具的发票所需缴纳的税额超过了实际核定的。那么超过部分就要补交。如果每个月都超过。那么税务局会重新给你核定税额。就是提高你的征收税额。
你这种情况。要是税管员有心查你。(一般都是别人举报你。)很多有可能成为举证的依据的。而根据一般情况。你的收益这么好。为什么不考虑正规化?个体升级为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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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28
纳税人实际销售收入超过定额定20%的,应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21
个体户一般是定额交税,营业额不超过备报的营业额太多的话,不会追查处罚。
第3个回答  2019-12-17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