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三月初的时候到一家私企担任销售文员一个星期(五天半),期间也联络了一些客户,做了一张单。一个星期下来发现自己不太适合做销售,于是辞职了。当时人事跟我说这一个星期是试工,没有工资,于是我就走了。工作之前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只是口头上说试用期2000元/月。但现在想来,很多公司都有试工,但是通常都是三天,而且这也是不太合法的。请问《劳动法》有没有一条法例是规定工作多长就要给工资?或者请问各位我应该怎样说才能跟那家公司拿回那几天的工资?哪怕是一百几十的车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