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时候老板为难,我该怎么办??

我是在2009年7月份签的合同,当时签了两年,但在2010年元旦之前我向领导辞职了。
由于我是做软件的,辞职时说的是把项目中的问题改完,目前已经改完了,但他们还要继续测,不肯让我走,并要往项目中加功能,百般刁难。我该怎么解决呢?

ps.合同上说要提前一到两个月向领导提出,并完成项目交接。我们签的还不是劳动合同,只是一个用工合同而已。

刚注册,分值有限,请好心人指点一下,如果我现在擅自不去公司,算不算违法?
瓦石峡,可以留一下你的QQ吗?有些事情想要请教!

首先,你的用工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你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再走就不算违约。在项目中添加功能不属于你以前的工作职责,可以算是新工作了,当然也就不属于你交接的范畴。你先跟领导沟通一下,低调,谦虚,礼貌,一般情况下领导也不会太勉强你的。如果不奏效,你直接走就是了,别忘了结算你的工资哦。
那就礼貌地跟老板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是可以的,如果有什么竞业限制的话我可以遵守,但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我必须得离开公司了。认识了就是朋友,以后您有什么事我能帮上忙的我一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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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1、如果你已经过了试用期,建议以快递的方式寄出你的辞职信,30天一到,你就可以离职,如果单位不支付你的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2个回答  2010-03-04
前一到两个月向领导提出,可以走的。呵呵况且你们还没签劳动合同,那样你随时可以走,就怕他扣你钱啊。档案不在他那吧,要是好好说还不放你,还很克扣你,你完全可去劳动局告他,因没签劳动合同它本身就违法了。保准你赢,还得给你补偿。
第3个回答  2010-03-04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