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3-04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04
建议你最好先咨询一下这方面的律师,因为我们都不是很专业的人士,提出的只是我们的想法...你先让医生帮你把检查结果弄出来,再叫医院给开个不能再继续现在工作的原因,这样再找公司聊一下...
不过我觉得你们公司真的好恼火哦,工作五年才一千多也购惨的,理解你的难处,希望你的事情能尽快得到解决
第3个回答 2010-03-04
如果有合同,解除合同,都可以的,说明情况,出示病历,他还是不让你走,就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告他
第4个回答 2010-03-04
那就医院开病假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