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村还能审批宅基地吗?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村还能审批宅基地吗?

《翔安区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现有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户均80平方米、住宅面积小于人均50平方米,且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的。

(二)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后重建等需要搬迁的;

(三)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住宅建设用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三)将原有住宅改作商业用房等其他用途;

(四)原有住宅建设用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出现父母单独分户等导致不合理分户情形,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村改居”后原村民以居民身份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已签订《购房卖买合同》的;

(八)本人取得的住宅建设用地宗数已超过其成年子女人数的;

(九)其他不符合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三)已经取得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人,还应提交同意退还原使用的住宅建设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原住宅建设用地上有房屋或者其他附着物、构筑物的,应在承诺书中明确其处置方法。

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位置、用地面积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本村或者该申请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