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哪些严格管理措施?

如题所述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实行交旧供新、限量供应;具体为每次限购25份,月内再次申领需按开票金额3%预缴增值税;
  (三)D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并严格审核出口退(免)税:
  1、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4、对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评估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
  5、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四)加强纳税评估;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其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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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5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税务机关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是为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处处激励。所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公司税务情况,及时记账、按时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