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漏金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以外,共分七章60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和军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政权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民族等各项基本政策。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和大宪章。
2、1954年宪法。l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l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l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结合。
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由l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政制度和宪法基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
3、1975年宪法。l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l975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它反映了我国从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所反映的历史阶段方面比1954年宪法又前进了一步。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地后退,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问题。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宪政,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的总量由l954年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
4、1978年宪法。l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宪法、1975年两部宪法相同。在内容上,恢复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删除了l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条款,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当时拨乱反正刚刚开始,“两个凡是”的思想还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因此,1978年宪法并未能够彻底摆脱1975年宪法中极“左”思想的影响。而且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所以,在正式颁布实施以后虽然经过了1979年、l980年的两次修改,从总体上说还远远不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
5、1982年宪法。l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与前三部宪法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需要特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