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无效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现将医疗纠纷方面的给大家参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以后全国各地的法院再也没有理由强行指定去没有资质的医学会做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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