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摇号未摇到选房资格,接下来怎么办?

如题所述

选中者签租赁合同。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视为自动放弃,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在住房配租时,即、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次轮候号作废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摇号后拒绝选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
公租房摇号查询
打开百度搜索,输入“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找到“房产管理局官网”,点击进入。找到公告公示,选择点击公租房公告。选择需要查询的公示。查询分配结果。
公租房摇号查询 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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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27
选中者签租赁合同。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视为自动放弃,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在住房配租时,即、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次轮候号作废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摇号后拒绝选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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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个回答  2022-06-25
选中者签租赁合同。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视为自动放弃,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在住房配租时,即、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次轮候号作废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摇号后拒绝选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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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3个回答  2022-06-25
选中者签租赁合同。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视为自动放弃,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在住房配租时,即、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次轮候号作废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摇号后拒绝选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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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4个回答  2022-06-27
选中者签租赁合同。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但可重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80平方米以下(三室一厅)住房,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2人以下(含2人)选择40平方米以下(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住房,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视为自动放弃,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家庭人数相对应。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在住房配租时,即、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3人以上(含3人)可选择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本次轮候号作废公租房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摇号后拒绝选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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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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