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经商最新规定

公务员经商最新规定

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和在企业中任职,国家机关、部队番号不得用做企业名称……12月1日,湖北省工商局印发《工商登记投资(任职)资格负面提示清单》和《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对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禁止及限制投资(任职)对象、企业名称的内容进行了归集和梳理。(12月2日荆楚网)
有关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的规定早就有之。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行为。解放军总部机关也明文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得出资入股参与经商,也不得以获利为目的帮助推销产品。
湖北省工商局将“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列入负面清单,这在全国省级工商部门却属首例。此举意味着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进入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得经商”的负面清单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政策“红线”。
“不得经商”负面清单关紧公务员、现役军人经商之门。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就是提示哪些是禁区,需要引起注意。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湖北省工商局把“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列入工商负面清单,表明公务员、现役军人将不具有企业投资和企业任职的资格,不能作为企业法人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有公务员、现役军人任职的相关企业无法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无法获得生产经营的权利。
该工商负面清单解决了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政策“最后一公里”问题。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越到后面环节越是关键,需要极其认真和严格,才会避免“为山九仞、功亏一篑”。湖北省工商局出台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的负面清单,旨在严把工商注册登记的关口,使“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政策在具体操作层面得以落实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公务员、现役军人不得经商”的负面清单已经出台,一方面,工商部门要切实执行负责清单,发挥出“防火墙”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公务员、现役军人而言,要增强政策“红线”、法纪底线意识,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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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6
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该规定的含义,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应指“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