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法院说的简易程序是什么概念

挪用资金取保候审,检察院建议用简易程序,一审已判,没有律师,上诉后开庭吗?通知家人吗?会改判吗?

简易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所采用的相对简化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简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审判简易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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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207-367)

    十二、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要求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二百三十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10-09-14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但是根据你所说,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但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一律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并且需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肯定会通知家人,至于会不会改判,得看一审是否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没有差错,才能具体判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4-26
检察院没有简易程序,法院的简易程序是指审判过程的中只有一个法官,审理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4个回答  2010-09-13
简单地说,简易程序就是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的诉讼程序。主要是事实比较清楚或者被告人认罪。一旦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征,应当及时转为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