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6-18
您好,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为您解答:法院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院不通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的、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据您所给出的情况,法院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诉讼程序,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上诉(也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咨询,可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网咨询,或电话咨询159加2009再加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