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如题所述

济南市旅游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旅行社设立、导游管理、合同签订、服务质量保障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等。

首先,设立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设立非法人分社或门市部时,需办理工商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合法运营。

导游人员需要持有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佩带证件才能进行导游活动。旅游景区的导游服务应遵循省人民政府的相应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时,必须与旅游者签订详细合同,明确行程、服务项目、价格和违约责任,同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和导游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或加收费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此外,饭店和旅游景区的星级评定及管理也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虚假星级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的服务公开透明,设施设备需经过质量检验,确保游客安全。他们还需定期维护保养设施,对可能存在危险的区域采取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同时,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合同、虚假宣传、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销售假冒商品、强行推销、危害游客安全或侵犯其他权益。而旅游者则需遵守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保护环境、爱护设施和遵守旅游规定,不得破坏景物或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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