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国家补偿标准

天然林国家补偿标准

天然林国家补偿标准是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林地补偿费具体如下: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 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
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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