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如题所述

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首先,由于不能准确地确定并分摊到可辨认资产中(如果可以确定,则应反映在评估价格中),因此将其作为资产进行摊销是不合理的。

其次,即使在会计方面,全球商誉的确认也存在争议。美国甚至不允许在其会计制度中摊销商誉。

第三,商誉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独立存在和实现,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被企业控制。

第四,商誉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也不丧失,不应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超额收益理论:

超额收益理论认为,商誉是预期未来收益中以现值计算超过正常收益的部分。这里的超额收益是指在较长时期内能够获得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利润。

商誉与企业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识别,但企业一旦拥有商誉,就具有超出正常盈利水平的盈利能力和服务潜力。因此,它的价值只能通过整体创造的超额回报来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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