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从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找到相关依据

如题所述

广义上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及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即行政机关制定。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内的具体部门制定的,及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制定,也是行政机关。

一般来说,地方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地方规章(人大高于政府)。部门规章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的规定,全国均需遵守,具有专项性。而地方法规和规章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域内的具体规定,具有地缘性。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间没有严格的等级高低之分。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适用。因为两者都是政府体系内制定的,所以国务院作为中央政府,是两者的共同上级有裁决权。
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发生冲突,国务院可以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是政府文件和人大文件出现了冲突,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可以决定放弃适用政府文件,服从人大的规定。如果国务院支持适用部门规章的话,则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两者的共同上级。追问

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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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0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 与 部门规章 不能如何确定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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