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士,请帮帮忙!我在今年3月1日,提出辞职报告,3月3日公司领导已批准,工作交接也已完成,但行政部的人却说要扣我2月份工资的20%,我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扣当月应发工资的20%”,我在3月份辞职的,应该是扣3月份工资的20%吧?为什么要扣2月份工资的20%,这两者差距很大!我为什么辞职?是他们逼我走的。我本来是做的品质工程师的工作,但今年却要做进料检验员的事情,得天天加班,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实在受不了,才写的辞职。另外我是2012年2月28日签的两年劳动合同,到现在也正好两年了。但去年公司又要我们签了份合同,找他们却说12年的那份合同没效了。
不止是我一个人,现在大部分人都是要干两个人的活儿,或三个人的活儿。但待遇没变,我是真的受不了才辞职,没想到他们却还要扣我工资?真是欺负老实人!
请法律人士给我帮帮忙……
提前一个月辞职工资据实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在双方约定的交接之日支付。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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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看
更
多
【1】单位不给加班费,是违反《劳动法》第44条,第50条的,
你可以拿出证据,计算好金额,让单位予以支付。
每月工资不得克扣,因为劳动者辞职,单位扣劳动者工资20%违反《劳动法》。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四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你是工程师,但今年却要做进料检验员的事情,改变你的工作内容,
单位应该和你协商。不能强行改变工种,
单位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
因为单位没有给加班费,随意改变你的工种,
到2014年4月1日离职,你工作了2年零2个月,
单位应该支付你2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5】你在3月1日提出辞职报告,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单位应该在4月1日让你正式离开单位,
你可以继续在单位工作到4月1日。2月份,3月份的工资,必须全部支付给你。
单位如果不让你工作到4月1日,扣你2月份,3月份工资,
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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