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年补贴一览表

如题所述

补贴标准将按照年龄划分,60-79岁、80-89岁、90-99岁、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300元;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一、山东省高龄补贴申办程序:
1、在补贴申办程序方面,草案要求由老年人本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即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二、老年人能领哪些补贴:
1、独生子女奖励费。这个大部分地区都有相关的待遇,这个待遇有的是一次性发放,有的是按月发放。以山东为例,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是一次性发放。这个标准是参照本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发放。
2、高龄津贴,目前,几乎全国所有地区都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当然各地发放门槛和补贴标准不一样,总的来说,就是年龄越大,涨得越多。这体现了国家对高龄老年人的关心。大多数地区满80周岁就能领取,个别地区像上海市,65周岁以上就有相关待遇。青海陕西等地区70周岁以上就能领取。
3、是针对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设立的补贴。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经评估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困难老年人,有机会领到护理补贴。
(1)这个补贴的发放,各地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像北京市的标准,就是针对不同的评估结果和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和600元三个标准的护理补贴。芜湖市的特困家庭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是:半失能老人护理标准400元/月,失能护理标准600元/月。
(2)这类补贴对于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来说能够起到助力作用,大家养老会轻松一点。关于这个护理补贴,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就是需要满足当地的条件,才可以申领。
4、针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的补贴,叫作养老服务补贴。这个补贴的对象就是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难度大,因此需要国家助力。以浙江省的最新规定为例,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都有机会申请补贴,而且浙江省也明确规定,能够享受到补贴的老人的比例不能低于3%。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具体呀,大家可以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去咨询,申办。
三、老人高龄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一寸正面彩色免冠近照六张和六寸彩色近照一张(要求高龄老人手拿当月的杂志书拍近照),并填写《雁峰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2、审批。各村委会、社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所属村委会和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委会、社区民警签具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具审核意见后,报区老龄办审批,审批时必须与老年人本人见面为准。
3、核发。区老龄办将审核批准后的老年人名单会同区城乡社会救助局核拨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各村委会、社区民政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一、养老优待
(一)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四)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六)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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