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如题所述

被告经法院传唤而不到庭的,分两种情况:1、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延期审理。2、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另外,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实行拘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分三种情况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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