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坚持的原则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精神,我省被国家医保局列为首批2个医保基金监管创新试点省份之一,我局于2019年10月下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76号),其中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2019年11月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监管函〔2019〕53号),要求试点地区尽快推动开展医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和时序进度安排,稽查处从2019年12月起牵头起草了《福建省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我处先后三次征求省局各处室、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和省医保中心、药采中心、电子结算中心意见,基本上达成共识。3月6日至13日,按照要求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省医疗保障局网站上挂网,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省直单位17条意见并基本采纳,社会各界无意见。4月17日,省局局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由主体部分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一)主体部分由八章48条组成。一是总则部分。共9条内容,主要包括起草依据、适用原则、信用主体分类、信用管理等。二是信息归集部分。共10条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归集原则、内容、主体、方式、期限和信用分数、评价原则、信用生成、异议处理、结果查询等。三是信用奖惩部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激励奖惩原则、信用共享、信用披露、举报奖励、信用修复等。四是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部分。共8条内容,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评分原则、扣分方式、信用管理、级别认定等。五是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价部分。共3条内容,主要包括定点零售药店评分原则、信用管理、级别认定等。六是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信用评价部分。共4条内容,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信用评价原则、信用管理、除外内容等。七是人员类信用主体管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医保服务人员、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八是附则部分。共2条内容,主要是《暂行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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