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偿献血规定

如题所述

1、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2、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3、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工作。
5、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知识宣传教育。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紧急任务的急救送血车辆优先通行,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流动采血车辆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7、司法行政部门、科学技术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普法、科普教育内容。
8、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献血屋建设、采血车辆停放、献血公益广告设置提供支持。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无偿献血有哪些规定
1、年龄:18
55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
20/8
12kpa,脉压差:≥4kpa或90mmhg
140mmhg/60mmhg
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搏:60
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法律依据
《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条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第五条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
第七条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第八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报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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