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交税款退税的账务处理

如题所述

多交税款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其他相关税种)。
1、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若账务上已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则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冲销原来缴纳的分录差额部分。
4、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
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
1、应交税费的确认:企业在发生应交税费的业务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并在会计账簿中确认;
2、应交税费的计提: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计提相应的税费,并在会计账簿中体现出来;
3、应交税费的缴纳: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应将计提的税费缴纳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
4、应交税费的退税:当企业多缴税款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金额应当在会计账簿中相应减少应交税费;
5、应交税费的转出: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如税种变更或税率调整,可能需要将已计提的应交税费转出至其他相关税种账户。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多交税款退税时,会通过借记“银行存款”并贷记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来反映收到的退税款,同时冲销原缴纳税款的差额,并在收到留抵税额退税款时,做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留抵税额退税款”的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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