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操作

如题所述

扣缴义务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步骤如下:
1. 子女教育扣除:扣缴义务人每月在发放工资时预扣,适用于子女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一月或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
2. 继续教育扣除:学历继续教育适用期限为入学当月至结束当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证书当年。
3. 大病医疗扣除:依据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实际支出当年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适用期限为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合同终止,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 住房租金扣除: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若提前终止合同则以实际租赁期为准。
6. 赡养老人扣除:适用期限为被赡养人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代扣代缴个税: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中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申报个税信息: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扣除的个税信息;
3、提供税务咨询: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个税相关的咨询服务;
4、协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需协助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事项;
5、保存纳税记录:扣缴义务人有责任保存相关的纳税记录,以备核查之用。
综上所述,扣缴义务人在执行专项附加扣除时,需按照规定的操作步骤分别处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不同类别的扣除,每项扣除都有明确的适用期限和条件,以确保税收政策得到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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