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律师陪同当事人取证有法律效吗

如题所述

对于证据来说,证据是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如果获得证据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这种获得证据有时候是无效的,所以说要根据相关的调查取证的一个规定来获得证据。
一、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三、检察院需要遵循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并且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依法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所以没有律师陪同当事人取证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有效。
调查取证的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自行取证或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2、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5、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6、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7、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
8、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律师会帮调查证据吗?
打一场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官司,当事人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身上。与委托人相比,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公司证明,可以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但律师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如果鉴证方拒绝合作,律师就没有补救办法。这一点也要求今后的立法能够提高重视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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