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什么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考评体系

如题所述

社会责任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群众应当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史料支持和理论成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培养考评体系。创新开展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联系学生、联系家长,与学生交朋友活动,引导各族学生自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护和增进民族团结。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开展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企事业管理和文化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事业单位、模范班组建设,发挥吸纳各族群众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通信、医院、银行、电力、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物业服务等各类窗口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氛围。

第三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工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条件,形成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教育子女,子女应当用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和现代文明思想影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相互间应当以良好的品行树立优良家风,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十七条 倡导各民族参与互嵌式社区、互嵌式乡村建设,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融洽民族关系。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族干部群众积极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互相走动、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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