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

如题所述

罗马法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如下:

一、罗马法的产生

1.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

3.过度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

二、罗马法的发展特点

1.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法学家起到了突出的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据;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

2、裁判官的“告示”。按照罗马惯例,内事裁判官可以颁布各种告示,作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从而使他们获得直接立法的权利。它们包括:一般告示、临时告示、传袭告示以及新告示。

3、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壮举。

4.《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查士丁尼新律》这四部法典,到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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